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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2/5/11 11:19:35 发布人:中国中医药报


      为加强对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以下简称西学中)的管理,规范培训及执业相关事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并印发《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西学中应以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优势互补为基本方针,以培养西医医师中医思维和临证能力为基本原则,坚持培用结合、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


      《办法》共十七条,指出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在本市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西医医师(获得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外国医师除外),在北京地区参加西学中培训以及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范围内使用与专业相关中药饮片和中医技术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办法》指出,申请开展西学中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身份,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包括培训和涉及中医相关事项的机构;二是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医理论培训师;三是以区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者具备独立中医临床门诊的二级综合医院作为本机构明确的中医临床实践基地。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拟开展西学中培训的,应当在每次开班前3个月内填写《北京市举办西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向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机构的《北京市举办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申报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对培训进行认可。经认可后,培训机构可公开招收学员。


     《办法》强调,西学中培训应按照《北京市西医医师学习中医培训大纲》制定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培训方式采取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不少于850学时(45分钟/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理论学习不少于550学时,临床实践不少于300学时。西学中培训教师应具有中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或临床带教工作经历,并熟练掌握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师资应同时具备教师资格。


      为认真组织培训,并加强培训的过程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学员档案,加强过程考核,严明培训纪律,强化效果反馈。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培训机构管理松散、未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及教学计划等情况,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培训机构被下达整改通知累计一年超过3次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开展新的西学中培训。


     《办法》规定,培训期满,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明,同时将名单上报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申请结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临床实践技能考核与综合笔试,结业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向成绩合格的西学中人员颁发“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并将上述医师的相关信息纳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


     《办法》明确,执业机构应加强对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西医医师的管理,其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应纳入中药处方点评中,并组织其参加中医药专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取得“西学中结业考核合格证”西医医师定期考核应增加中医药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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